【金升论坛】再生资源有门槛,登堂入室创辉煌

为发展循环经济,规范废旧利用行业发展秩序,促进企业优化升级,加强环境保护,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,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,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业准入条件。对资源再生加工企业,从生产规模、产品质量、工艺技术和装备设施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
一、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

2016年9月3日,工信部发布《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》。规定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/年以上,预处理-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/年以上。再生铅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酸蓄电池,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、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,严禁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。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,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、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、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。从废铅酸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、铅板栅、重质塑料、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。预处理-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,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,确保环保达标。鼓励再生铅企业采用富氧熔炼等清洁生产技术工艺,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。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。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酸蓄电池,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。再生铅企业应达到《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》规定的“清洁生产企业”水平。

二、再生铝企业准入条件

2013年3月4日,工信部发布《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》。规定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 万吨/年以上。淘汰1 万吨/年以下再生铝项目,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、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。鼓励企业实施5 万吨/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,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 万吨/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。新建、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、磁搅拌、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、能耗低、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、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,配套建设环境保护、余热综合利用、铝灰渣综合回收、二噁英防控等设备设施。)新建、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 千克标准煤/吨铝,铝的总回收率98%以上。)新建、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,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,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。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《清洁生产促进法》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并通过评估验收。

三、再生铜企业准入条件

工信部2013年3月4日公布了《废铜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》。规定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,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/年及以上,落实铜精矿、废杂铜、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,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%以上(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%以上)。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/年,逐步淘汰5万吨/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。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,须采用生产效率高、工艺先进、能耗低、环保达标、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,如闪速熔炼、富氧底吹、富氧侧吹、富氧顶吹、白银炉熔炼、合成炉熔炼、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,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。必须配置烟气制酸、资源综合利用、节能等设施。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、双转双吸(或三转三吸)工艺,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,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。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、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《清洁生产标准 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。

四、再生不锈钢企业准入条件

2012年9月28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公布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》。规定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;改造、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,土地使用手续合法(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),作业场地不小于1.5万平米。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,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、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。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。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。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。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。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要求,应满足工业固废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。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要求,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。

五、再生塑料企业准入条件

为发展循环经济,推进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,工信部公布了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》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规定PET再生瓶片类企业,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;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。废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选类企业,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;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。

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,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;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。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。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,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。其中,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,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;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,禁止露天焚烧。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,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,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。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。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、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、粉尘收集处理设施,通过净化处理,达标后排放。

六、再生橡胶企业准入条件

2012年8月20日,工信部正式公告了《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》。规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,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。新建、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,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(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)。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、常压连续再生法、力化学法等,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、尾气净化装置、烟气及水处理装置。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,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,同步配套除尘、降噪装置。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,配套油品分离装置、炭黑加工装置、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,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。采用其他先进加工利用技术方式。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(区)应设置集尘和除尘设备,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的要求。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、尾气净化装置、污水排放处理装置。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、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、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(李日升)


2016年12月26日 12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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